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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山东省医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10-24 17:51:16

山东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山东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ial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SDMA。
  第二条  山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全省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各个时期的医学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鲁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挂靠在山东省卫生厅。
  第六条 本会会址:山东省济南市燕东新路6号,邮政编码:2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及交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技及临床应用新技术评审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评选山东医学科技奖;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转移和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事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和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批准,报我会备案并统一发证。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按期交纳会费;接受本会委托,依法募集资金;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权利: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工作;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按期交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原审核批准单位或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推举名誉会长;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市医学会的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最高年龄或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从卸任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山东省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学会办事机构、专科分会和各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各市医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个人、国内外单位、企业、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省科协、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4月12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已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